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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九0)檔秘字第000二0五四之七號令發布
檔案管理局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檔應字第0九三000四六五八一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第三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第四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第五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六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檔案下載 點選下載pdf文件 pdf文件 點選下載word文件 word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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