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核定實施
壹、依據:
依據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九府計一字第二三九二九一號函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貳、目的:
辦理「主任與民有約」藉由主任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發掘問題、協商問題、解決問題,具體展現親民、便民之服務效能。
參、辦理方式:
一、時間:每星期二下午一時至四時為「主任與民有約」時間,但民眾有急需要處理時得另行安排時間。
二、地點:於主任辦公室或視實際需要於二樓會議室辦理。
三、受理方式:採預約臨櫃登記方式(原則上每次為三人),案件內容相同者,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四、弱勢族群採優先受理原則:對身心不便者、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低收入戶,得保留若干名額或不限名額予以預約或臨櫃登記。
五、受理登記處理:受理民眾陳情時,應請民眾一併提出問題並由研考人員詳實記錄「主任與民有約」案件處理登記簿,陳情民眾亦得以(電話、傳真、口頭、傳達、E-MAIL)等方式申請登記;本所員工禁止參加登記「主任與民有約」;對民眾所提問題非本所權責範圍者,轉請權責機關辦理。
六、約見通知:至遲應於約見前三日通知申請人,約見之時間、業務相關承辦人員、地點、聯絡人及電話等,約見是時,請研考人員主動引導、招待,並請各業務或相關人員務必與會處理。
七、約見預備:研考人員於受理案件後,應請業務相關承辦人員提供有關資料,約見當日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八、約見後案件處理: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或當場解決疑義,或應於一週內以書函、電話等方式,將辦理情形答復陳情人。
肆、追蹤列管:
「主任與民有約」案件登記、記錄、列管、追蹤、陳核等事項由研考人員負責辦理。
伍、預期效益:
藉由本所主任與民有約執行計畫,預期對本所提昇便捷服務民眾,多功能協調與法令諮詢服務,有積極正面之功能。
陸、本執行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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